二、广电体制改革的重心:构建市场化与公共服务的平衡机制
曾经一度,广播电视行业因为有较强的经济价值创造力,行业内外普遍认可了其经济力量,强调其经济发展,追求其经济创造力,广播电台电视台也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为收听收视率疯狂,一度忽视其公共文化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公共文化服务不等于全免费公益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同样需要市场来进行资源调配,需要更多社会资本、民营资本进入到文化领域,在市场发展的同时带动公共文化服务的提升。社会力量进入广播电视领域,很重要的方式就是进行借助市场化改革,制播体制调整。
在中国,制播体制改革已经探索了近20年,通过制播体制改革,广播电视生产力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但是关于制播制度,由于受国家意识形态影响,在政策建设、制度建设方面,一直处于摇摆之中,反反复复。一直到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在坚持出版权、播出权特许经营前提下,允许制作和出版、制作和播出分开”,才以党的纲领性文件的方式将制播分开明确下来。争论了多年的制播体制改革才有了定论。虽然“制播分开”的具体方案还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明确,但此前探索的“制播分制”,亦是制播制度的一大创新。“制播分制”是一种体制上的进步,但资源本身并未真正实现社会化,是广电体系内的人财物分流,仍是“内循环”,是体制结构上的一次调整和推进,事业体制外的广电企业,作为明确的市场主体,可以在投融资、资产并购重组、开拓其他产业、做长产业链等方面有所作为。这种模式也是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提供企业化、公司化的实践。在未来发展中,这种模式会逐步发展为传媒集团具有实力后,由国有的大型传媒企业集团成为广播电视台的内容提供商,由国有传媒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做好广电产品的公共文化服务。用市场化机制为广播电视台提供公共服务,是实现广播电视公共性的重要途径,也是国际通用的一种运营模式。人们通常将“市场机制”(“产业化运营”)与“公共服务”视为两个对立的概念,其实不然。其一,市场化或产业化只是一种运营机制,市场化的运用仅限于方法的调整而不涉及性质的改变;其二,市场化或产业化与营利化并非对等概念,产业只是一种经济和社会组织的运行载体,不等于单纯追求利润。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目标,需要采用市场配置资源的途径。
在民营组织参与广播电视发展,推动其社会化程度问题上,世界各国都做出了努力。民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基于公共服务生产和供给相分离的理论。20世纪80年代以来,凯恩斯主义受到普遍质疑,资本主义福利国家形态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同时,长期的“全能政府”使行政官僚化倾向严重,面对广泛的经济社会危机,政府出现普遍的失灵而非有效的回应。人们开始意识到,政府应该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和生产者,转变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购买者和管理者。也就是说,政府应依赖非传统的服务供给机制(non conventional delivery mechanisms)来提供和传输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公私合作开始在美英等发达国家兴起。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关键在于对竞争机制的引入,以扭转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低效和高成本。世界民营化大师萨瓦斯认为:“任何民营化努力的首要目标是将竞争和市场力量引入到公共服务、国企运行和公共资产利用的过程中。”竞争机制有利于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进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民营化在公共服务领域内的有效进行得益于一国内已存在的、健全的市场体系和机制,如中国一样处于经济和社会全面转轨时期的国家,公共服务的要素市场尚未充分发育,对传统体制还有十分严重的“路径依赖”。中国需要解决的紧要问题,还不是公共服务如何民营化,而是能否承认私营机构在生产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价值。
值得关注的是,连续两年(2012~2013)创下歌唱类电视节目收视冠军的《中国好声音》,并不完全由浙江电视台独立制作完成,而是由社会化的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购买了荷兰的金牌节目《The Voice》模式,投入7000万元制作成片后与浙江电视台合作,并采用广告分成的合作方式,收到非常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此档节目的成功标志着电视节目市场化程度、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深化,这也是中国电视市场竞争中的积极成果。它带给我们的思考是,具有公共属性的电视产品也可以尝试运用市场化途径。
三、广电体制改革的难点:建构法治化与社会化的宏观管理体系
多年的改革经验证明,基层业务改革的难度要远远小于顶层设计改革的难度。广播电视在前30多年的改革中更多是业务层面的精细化改革。但改革的进程到了今天,已经触及到宏观管理体制,单纯的业务机制调整已经不能够使广电生产关系更好地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从管理体制而言,构建宏观管理体系的法治化与社会化是新的着力点,也是难点。
广电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意还包括政府职能的转变。广电市场化发展路径势必推动广电行业的产业化进程,当前我国广电产业类型的细分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对大部分电台电视台来说,还多停留在单一的广告经营的层面上,直接的节目版权销售经营和广电衍生产品的经营开发比较少,产业化的程度还很低。在政策层面,广电产业作为经济形态,它需要通过供给实现增值,需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政策的制定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介入,使政策层次由政治式转化为经济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对广电的“行业”与“市场”双重管理,使总局既是教练员又是裁判员,有时还是运动员,多重角色带来管理“错位”和“缺位”问题。
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应该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应由管理型政策提升为驱动型政策,推动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减少行业保护和行业壁垒,给体制外的资金以进入渠道和公正待遇。广电产业已经进入跨地区、跨媒介、跨行业,甚至跨体制的发展阶段,其产业组织政策应提升为更高一级的调控,广电产业的产权改革是体制改革真正的深水区。目前江苏广电与教育电视台的合作、湖南广电与青海卫视的合作、上海东方与宁夏卫视的合作,均无法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等问题上突破。按照企业化、市场化、集团化的发展逻辑,企业的并购重组应属正常的经营行为,但在产业组织政策方面的限权式管理,使广电集团的发展逻辑无法真正实现市场重组和强者淘汰弱者的格局,小而全、多而乱的产业状况将会一定程度存在。
三网融合的发展趋势也从更高管理层次上呼唤广电行业与信息产业的管理融合,同时也呼唤建立统一标准的内容管理体系和法律规章体系,“大部制”和“传媒法”的双轮驱动是广电未来发展的关键,也是广电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
在创新广电社会管理方面,社会公益组织介入广电公共服务层面,无论是节目提供还是介入社会监管,“第三部门”是可以借鉴的方式。它是一个来自西方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维特莱(Levitt)于1973年提出并使用,指一切不属于政府公共部门,又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所有社会组织,即存在于政府与市场之间,它们被统称为“第三部门”。从构成和运作方式来看,“第三部门”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以及自愿性五个基本特征。
以电视为例,非营利组织不能创办电视台并不意味着不能提供电视公共服务。在我国的广播领域,已经出现了一些公益组织提供节目的模式。电视领域的高投入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的参与,然而这并非根本原因。我国现阶段的非营利组织本身面临着许多困境,其中资金缺乏是最主要的问题,此外还包括缺乏活动场所和办公设施、缺乏人才、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组织内部管理问题等。解决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而言有赖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更为切近的办法莫过于改善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政策环境,诸如出台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并完善专项法规体系;改革注册登记和管理的法规政策,给予这些组织更大的生存、发展空间;完善非营利组织的减免税费政策,加强政府采购对非营利组织的财政支持。随着政府采购机制的成熟,社会非营利组织便可参与到公益电视节目制作环节,既满足了节目制作的经费需求,同时也使节目获得播出渠道。
广播电视制播体制改革是涉及广播电视领域发展全局的一项系统工程,既与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度的改革密切相关,又与广播电视台内部的综合改革紧密相连,而广播电视产品的自身特殊性决定了其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因而,有步骤、有计划地逐步推进广播电视体制改革,以市场为重要手段,以公共文化服务为载体,以提升国家传播力为重要目标,将成为我国广电业发展创新的必然选择。